济宁市人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
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事局,济宁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了维护考试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范考试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和山东省省人事厅《关于人事考试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3]2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证书发放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格证书发放工作是检验人事考试工作水平的重要环节,也是严肃考风考纪,遏制考试作弊的最后关口,关系到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人事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程度和人事工作的形象,因此,各县市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认真做好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工作。
二、资格证书由各县市区人事局,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人事机构指定专人集中办理,统一发放。市人事考试中心不对考生个人办理发放资格证书。确因工作需要个人办理资格证书时,应由县市区人事局或有关部门单位人事机构出具书面说明,并将有关证件、表格审查加封后,由考生个人携带按程序办理。资格证书发放工作一般在通知下发后20 日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30天。
二、各县市区人事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济有关单位应根据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考试合格人员名单》,认真复核合格人员报名资格,严格复审合格人员的准考证、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有关材料,复核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资格证书。由市人事考试中心收回准考证,作为公布合格人员资格的重要依据。
(一)县市区的,为了简化程序,初级资格证书和部分中级专业资格证书可按照市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办理专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由县市区人事局指定专人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和《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履行办证程序。对于不能提供准考证原件的,应专门写出说明报市人事考试中心,按有关规定予以复核确认。必要时,市人事考试中心抽查县市区合格人员的资格情况。
(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济有关单位的,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济有关单位人事机构按照市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办理专业资格证书的通知要求,指定专人携带合格人员准考证、工作证、身份证、学历证、资格证等材料和《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履行办证程序。对于不能提供有关证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复核确认。
(三)对于复核不合格的,不予办理资格证书。县市区人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和中央、省属驻济有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以专题报告的形式提请市人事考试中心取消相关人员的资格。对使用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试资格的,除取消合格资格外,还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市人事考试中心。
三、要认真审核《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相关项目填写要清楚完整,对于工作单位变动的考生,现工作单位必须在《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上予以说明。《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和资格证书上使用的照片,应是与准考证上照片同底版的二寸照片。对于使用非同底版照片的,应予从严复审,专门予以确认。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必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办理证书。
四、资格证书丢失的,可申请补发,每半年进行一次。各县市区、各部门对申请补发证书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登记,并于每年的五月下旬或十一月下旬将下列材料报市人事考试中心。
1、县市区或部门书面申请;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济宁市级以上,有国家统一刊号);
3、存档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登记表》原件;
4、个人补发证书申请;
5、补发专业资格证书登记表(济宁人事信息网下载);
6、单位证明。
五、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既要认真抓好合格人员资格复审工作,又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以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做好证书的发放工作。
200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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