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医疗保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事局、卫生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驻济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保健工作的意见》(济办发[2007]42号)和《济宁市保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济健发[2007]1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医疗保健工作,经研究,确定将他们纳入三类保健对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健人员范围
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为:住济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已聘在岗的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历人员。
二、保健工作管理
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进行领导和宏观指导,负责市直保健对象医疗待遇落实,对保健对象实行综合、连续、全面的健康管理。各县(市、区)保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地范围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
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医疗保健队伍的整体素质。
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地提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信息,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医疗保健待遇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所在单位按照当地保健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及时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办理医疗保健相关手续,配合医疗保健部门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医疗保健工作。
三、保健资金来源
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保健对象医疗补助费用由市财政拨付;差额预算管理单位适当补助;自收自支单位、企业和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的保健对象医疗补助由单位参照自行解决;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保健对象其医疗补助按原渠道、原办法管理。
将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三类保健对象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关心和关爱。各级人事、卫生部门要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保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收到通知后,各县(市、区)人事、卫生部门要对本地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医疗保健待遇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医疗保健工作。请将检查落实情况形成书面材料,于3月31号前分别报送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和市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享受医疗照顾办证申请表
二○○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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