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市专业技术职务

岗位设置和竞争聘任工作的实施意见


济人字[2003]27号






    按照全国人才工作会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和省、市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机制、健全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聘任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 健全岗位设置与核定制度
依据《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各用人单位于每年年底至次年初制定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对各专业技术职务的系列、专业、等级、档次和数量以及每个具体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和考核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岗位设置方案应符合省统一制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与实施意见的要求相一致,并根据人员增减变化对上年度实际的岗位设置进行必要调整。
    各单位每年年初填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核定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核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结构数量及当年增减变动情况,本报告期岗位设置方案等。对岗位设置超过标准的,逐步予以降低和核减;已达到标准的,按自然减员情况进行空岗补缺;尚未达到标准的,根据编制、事业发展、人才成长等实际情况进行适量微调。对高层次人才密集、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合理、当年度国家实行政策倾斜的行业和单位,核定时可适当放宽。对新建及改变性质或隶属关系的单位,可比照同类单位核定。核定合格的,予以行文公布。未经核定和核定不合格的,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
    二、完善竞争聘任和聘约管理制度
各单位依据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组织开展竞争聘任工作。竞聘工作应坚持德才兼备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强化单位择优用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竞争应聘的双向选择机制,符合《济宁市推行竞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各单位当年聘任到期并经资格复审合格的、已取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基本条件的,除可不占岗位聘任的人员外,均应在平等条件下参加竞聘。竞聘工作一般于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也可每2年组织一次。
    竞聘工作结束后,竞聘上岗的人员由所在单位正式发文聘任,是单位负责人的应由主管部门发文聘任。对竞聘上岗人员一律实行聘约管理,全市采用统一格式的聘约文本,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期一般为2年。竞聘上岗人员的考核、解聘和辞聘办法,落聘、待聘、高职低聘、低职高聘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待遇等,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按规定应参加竞争而未参加的人员,按落聘人员对待。新调入人员的聘任和待遇,按济人职[2002]6号文件执行。
    各级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应加强对竞争聘任工作的管理,认真审核各单位的竞聘工作总结、聘任文件、聘约及报表,按规定为事业单位人员办理兑现工资手续,相应调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三、试行专项岗位管理办法
    1、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含管理期内的拔尖人才)、留学归国和从市外引进的具有硕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等,实行专项岗位管理。需确定或晋升任职资格的,按等级相应采取简便程序确定或按破格条件申报;需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经主管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核准后,可不占本单位的岗位设置数额。
   2、对军队转业或从机关调入到企事业单位的、完成援藏援疆任务后回到企事业单位的、防治"非典"一线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项岗位管理。已取得任职资格的,可不占本单位岗位数额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按规定参加正常的竞争聘任。
   3、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及其它非正规学历毕业生),毕业后到企事业单位就业,从事与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技术工作,从就业之日起见习期满,按规定程序和办法经考核评议合格后,填报有关报表,经批准后可直接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考核评议不合格的,可延长半年至一年再予考核评议,仍不合格者,不予确定任职资格。未按规定进行考核评议和批准的,不得确定任职资格。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首次确定任职资格的年限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正式就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的专业技术工作的,以及非正规全日制院校的毕业生,其任职资格的取得应按有关规定通过相应考试或评审。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确定任职资格后的首次聘任,实行专项岗位管理,不占单位设岗数额,待一个聘期结束后再按正常办法管理。政府人事部门依据确定任职资格呈报表、聘任文件和聘约为事业单位人员办理变动工资手续。
    4、现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男年满57周岁,女年满52周岁,因单位安排或自身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和完成本职工作量的,经本人申请,可安排提前离岗或从事其它适当工作,待遇不变,同时不再占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空出的岗位可在开展竞聘工作时统一使用。用人单位应专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
    四、加强管理与监督
合理设置岗位、完善竞聘制度、试行专项岗位管理,是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鼓励能上能下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与管理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正确把握和实施各项政策规定,逐步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探索完善岗位设置和聘任机制的新路子,认真防止和及时纠正各种偏差,努力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各县市区人事局每年度向市人事局报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管理信息系统和岗位设置与聘任情况报表。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岗位设置与聘任工作的监督与指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创新能力,大力促进行业管理、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各用人单位应认真落实各项政策规定,逐年完善岗位设置与竞争聘任制度,大力推动竞争激励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发挥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凡人事关系隶属我市的部门和单位,均应认真执行,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和报表。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和执行有偏差的,应按本实施意见予以纠正。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