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实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意见

济人字[2007]7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山东省人事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各类事业单位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都要严格按照省《实施办法》和本意见组织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二)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的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条件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岗位所需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岗位,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三、招聘程序

(一)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制定招聘方案;2、发布招聘信息;3、组织报名与资格审查;4、考试、考核;5、体检;6、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 7、办理聘用相关手续,签定聘用合同。

(二)因专业特殊等原因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以及因工作需要从济宁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招聘的,按管理权限报经市委组织部或市人事局同意,可简化招聘程序;对急需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同意,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其他可简化程序或采取直接考核的情况。

四、招聘方案制定与信息发布

(一)制定招聘方案

1、招聘单位在核定的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根据人事部《暂行规定》、省《实施办法》、本意见和岗位需要制定招聘方案。市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核准,其中党群系统同时报市委组织部核准。县乡两级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方案经县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2、招聘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聘单位编制数、空编数、拟招聘人数;(2)拟招聘的岗位及所需资格条件;(3)招聘的组织方式和时间;(4)考试办法;(5)招聘信息发布的渠道等。
  (二)发布招聘信息

1、根据招聘方案,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通过网站和报纸同时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2、招聘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招聘单位简介;(2)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及相关待遇;(3)岗位要求的资格条件;(4)招聘办法;(5)考试、考核时间、内容和范围;(6)报名方法等。

五、报名、考试、考核与体检

(一)报名

1、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采取网上报名、网上确认、现场认定的方式进行。除特殊人才外,报名人数低于招聘人数5倍的岗位或单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考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15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考计划。

2、资格审查工作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应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

()考试

市、县(市、区)人事部门每年组织考试不少于两次,一般安排在7月份和11月份进行。考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考试。

1、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报考管理岗位的人员,其考试内容为政治、法律、公文写作与处理、计算机应用基础知识;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其考试内容根据报考的专业技术类别确定;报考工勤技术岗位的,根据具体岗位需要确定。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结束后,分别确定管理岗位和工勤技术岗位最低分数线,专业技术岗位按专业技术类别确定最低分数线。

   2、专业考试。在最低分数线内,按不低于计划招聘人数5倍的比例确定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实有人数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方式和考试内容不作统一规定,具体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确定,其中工勤技术岗位招聘人员可重点测试实际操作能力。

专业考试采用面试(试讲)方式的,每个面试(试讲)组的考官不得少于7人,其中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考官不超过2人,其他考官根据面试(试讲)内容的需要由人事部门统一从市考官库和熟悉面试理论、具有面试(试讲)实践经验的相关专业高层次人才中随机抽调。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分别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专业考试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制定考试方案,经市人事局同意后组织实施。县乡两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考试可参照市级做法,也可由县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事考试中心要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支持和指导、服务。专业考试试题要命制两套,届时由巡视人员随机抽取使用。报考人员考试总成绩按照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按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成绩及时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考核与体检

1、按招聘计划数,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等额进行考核与体检,其中参加专业考试的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数的单位或岗位,其考核和体检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不得低于参加同类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并且进入考核和体检人员的最低考试总成绩。

2、考核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山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办法》组织实施。主要考核拟聘用人员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其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3、体检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规定组织实施,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因考核、体检和资格复核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招聘岗位空缺,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按总成绩依次递补。

六、聘用

(一)考核和体检均合格且报考资格等复核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二)公示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颁发《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录取通知书》。凭《录取通知书》和《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编制计划与财政预算联审单》办理相关手续。

(三)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可由聘用单位委托人才服务中心进行代理。
  
(四)被聘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延长到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间的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人事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应与纪检监察、公安、财政、劳动、卫生等部门组成专门的招聘工作机构,负责对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根据省《实施办法》和本意见制定年度事业单位招聘工作方案。对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资格审查、专业考试、考核、体检等重要工作环节要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

(二)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成立由本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会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根据人事部门制发的年度招聘工作方案及重要工作环节的指导意见,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执行方案,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三)招聘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务公开,做到政策公开、方案公开、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政策规定执行,对违反《实施办法》和本意见应聘的人员,取消其考试或聘用资格,从事招聘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应聘人员及招聘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意见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