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济宁工作绿色通道的实施意见

(济人字[2007]12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开辟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济宁工作的绿色通道,根据人事部等17部委《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2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和“回国服务与为国服务”的方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围绕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建设鲁南经济带中心城市等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2、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一般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学成后在海外从事科研、教学、工程技术、金融、管理等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为我市急需的高级管理人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以及拥有较好产业化开发前景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等人才。留学人才来济工作,应提交外交部驻留学人员所在国使领馆出具的留学人员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定证明以及本人护照、国内外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体现本人学术水平和能力的有关材料,由市政府核发《济宁市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证》,凭证享受优惠政策及“一站式”便捷服务。属在国内初次就业的,按照济人字[2007]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3、增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不断创新引进方式。要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也要大力支持他们发挥自身优势,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要发挥高层次人才集聚效应,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和留学人才团队。鼓励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通过兼职、开展合作研究等各种适当方式为我市服务,做到不求所在,但求所用。

二、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4、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及时核发增人计划,已满编或超编的及时核增编制,且不受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口所在地的限制留学人才(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到机关急需专业岗位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五条和第九十六条规定,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为公务员。

5、留学人才(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出国前已参加工作,被我市用人单位录(聘)用的,其出国前、留学期间、回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6、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报酬应与其本人能力、业绩、贡献挂钩。由事业单位聘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法;由企业聘用的,经双方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对到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可按合同规定给予一定比例提成;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的,经投资各方约定,可适当提高技术入股分红比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在我市领办、创办企业或利用技术、项目、专利,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按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

7、我市重大科研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和重点基地建设要特别重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重大科技计划和专项基金要面向高层次留学人才平等开放,鼓励和支持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和科研基金项目。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营造宽松良好的科研环境,在高层次留学人才科研项目经费和科研实验室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特别优秀、我市急需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资助专项经费。

8、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参照其学历、学术或专业技术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受本人任职年限和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结构比例等限制;符合条件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9、要充分发挥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作用,支持他们在高起点上出成果、出效益。积极鼓励并推荐高层次留学人才将其发明专利或科研成果参评国家和省级有关科技奖项。在我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和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等。

10、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到我市创办企业,按照我市税收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其中,留学人员回国创办的内外资企业,凡属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不予免税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留学人员创办的企业出口自行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优先落实出口退税或免税政策。

11、各类人才到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任职,人事、教育、劳动等有关部门应开辟绿色通道,限时办结。支持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在不损害原工作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到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兼职;受聘于留学人才创办的企业,并参加人事代理的各类人才,其档案身份不变,工龄连续计算;留学人才所创办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到其他民营企业或被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后,其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程序、办法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继续有效,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12、留学生创业园区要配备专门人员,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创业提供服务,简化审批手续,提供厂房、设备和配套设施,并在房租等方面给予优惠;建立健全包括政府资助、银行贷款、创业投资、技术产权交易等在内的投融资机制,帮助他们解决资金困难;不断探索在政策、人才、信息、培训、资助等方面对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提供支持的新途径。

13、依法保护高层次留学人才的知识产权。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在我市取得的成果,鼓励申请国内外专利,支持通过专利转让、技术入股等形式,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高层次留学人才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分成,经与单位协商同意,可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获得奖励。

14、妥善安排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配偶和子女。随迁配偶就业,采取个人联系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用人单位有接收条件的,要优先安排,确有困难的,人事部门要积极帮助推荐就业,单位不得拒绝接收。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举办专门学校或教学班,努力为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创造与国际接轨的教学条件;人事编制部门要从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配备等方面给予倾斜。高层次留学人才随迁子女入托及中小学阶段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择校就读,由教育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免收正常学杂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参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的优惠政策

15、已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或《外国专家证》,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积极为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提供入出境及居留便利

16、已加入外国国籍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及其随迁家属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办妥“Z”字签证来华后,需在我市长期居留的,可申请办理2至5年的《外国人居留许可》;需多次临时入境的,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办理2至5年长期多次“F”字签证。上述人员须提交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或山东省人事厅等一类授权单位公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等证明文件。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7、已加入外国籍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符合《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的,可凭人事部出具的推荐函或身份确认函以及《回国(来华)定居专家证》,按有关规定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上述人员的外国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子女可享受同等条件的入出境便利。

18、对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的安家费和生活补贴等,按照济发[2000]37号文件规定执行。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医疗保健制度,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凭证享受一类医疗保健,各卫生医疗机构要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19、已取得外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时携运进境的自用物品,按照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20、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因工作需要确需从国(境)外进口少量试剂、原料、配件,可由其所在单位按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以及科技开发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1、来我市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申请再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支持。

四、加强对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22、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到我市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加强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的政策研究、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要建立健全我市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人事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

23、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专门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计划,集中优势力量,加大投入力度,力争在引进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学科带头人、科技领军人才等方面有所突破。要建立健全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信息库和我市需求项目信息库,及时公布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重点领域、行业,增强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设立“孔孟之乡创业奖”,每年对来我市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留学人才进行表彰奖励,为更多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创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中共济宁市委组织部  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济宁市教育局

济宁市科学技术局    济宁市公安局             济宁市财政局          济宁市人事局

济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济宁市卫生局      济宁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济宁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宁海关   济宁市国家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7年3月1日

 


[本新闻重新编辑于: 2008-6-23]